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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
车辆保险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等相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公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定点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京外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及联络处按自愿原则参与,相关费率标准按当地保险行业最优惠政策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车辆保险定点。北京地区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保险定点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保险定点公司投保。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执行,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保险定点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须在保险定点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二、保险定点公司
本期京内单位保险定点公司共9家,分别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三、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保险定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车辆保险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各单位与上一期保险定点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四、保险费率
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标准统一执行。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商车险计算方法是:新车或续保车辆(不适用摩托车、拖拉机)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0.65)。
五、保险定点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入围保险定点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由服务人员办理承保手续。各入围保险定点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保险定点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保险定点公司有异议,请与国采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投保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后,各单位应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京内单位报销时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原投保账号将保费退还原投保单位。
(二)索赔。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应直接联系保险定点公司报案,保险定点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按照保险定点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三)反馈履约情况。投保业务办理完毕及车辆出险办理完毕后,采购人应在采购人工作台及时反馈承保公司的履约情况,国采中心将进行统计分析,引导采购人投保诚信履约的保险公司。
六、监督管理
在保险定点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保险定点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保险定点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情况反映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情况反映进行认真核查。严格进行履约监管,对存在不诚信履约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保险定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保险定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保险定点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汽车保险栏目公布相关文件,如保险定点有关政策及保险定点公司联系人和特色服务等,如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工作进行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10-55602386
附件:《保险定点采购情况反映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保险定点采购情况反映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被反映人名称 | |||
验收单号 | |||
反映事项
|
单位公章: 日 期: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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