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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
车辆维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度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入围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北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二、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维修企业将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2)的约定和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三、维修程序
(一)采购人择优选择维修保养企业
各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央采网)汽车维修栏目(http://oldpt.zycg.gov.cn/td_qcwx/list),查询各定点维修企业主修车型、地理位置、折扣率、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维修保养企业。
(二)维修保养企业确认采购人身份
对各单位身份信息的确认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采购人库是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的采购人信息集合。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应在采购人库中查询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库中无相关采购人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应提醒采购人及时注册或更正信息。
(三)确认维修保养项目
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在维修保养前,应将维修保养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保养。如维修保养过程中实际项目与初诊出入较大时,维修保养企业应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保养。
(四)验收与结算
车辆维修保养后,由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出具维修合格证明,并在央采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电子验收单》(附件3,以下称验收单),由定点维修企业下载打印(其中维修费1万元以上的,须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进行结算。各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无验收单的,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央采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找到“验收单核查”栏目,单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维修金额等信息,单击查询即能核对该验收单内容真伪。
(五)反馈履约情况
完成定点采购后,请各单位及时在系统内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国采中心将对定点维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布履约结果,供各单位选择定点维修企业时参考。
四、维修价格
(一)定点维修企业的工时费折扣率、材料费折扣率已在央采网汽车维修栏目(http://oldpt.zycg.gov.cn/td_qcwx/list)公布。请各单位在实际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进行监督,发现维修企业未按承诺执行或执行双重价格标准的应及时向国采中心举报。
(二)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企业(1-10包)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在维修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及央采网上公布的折扣率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企业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定点维修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在《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中详细填写反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三)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的。
国采中心收到反馈或举报后进行情况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供应商违约的,国采中心将按《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追究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框架协议,必要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各单位应当保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工作进行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内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企业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新能源车,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修的,可根据各单位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签署的专修协议到其指定地点实施维修;驻地在远郊区,且附近无定点维修企业的单位,可选择北京市级或区级定点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其他驻京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附件:1.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
2.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3.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
4.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淼 010-83087090)
附件1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2021年4月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编:100035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D210141)(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征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本项目第XX包定点供应商。甲方代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征集文件”是指本项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是指乙方针对征集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并正式投报的响应文件,包括对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文件。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即: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可查询到的采购人)。
协议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条款;
征集文件/采购文件澄清及征集文件/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
入围(成交)通知书;
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在后(距当前时间最近)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服务范围
甲方确定乙方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供应商。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车辆的保养、小修(保险维修保养、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大修、总成等维修保养服务。
维修保养价格和折扣率
乙方应按响应文件中填报或承诺的价格和折扣率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价格和折扣率不得上调。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zycg.cn)公示乙方的承诺(响应或入围)价格及折扣率等信息。
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并且下调后的价格低于乙方响应文件中填报或承诺的价格时时,乙方应下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时,则维修保养工时费、维修保养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价格维持不变。
费用结算
车辆维修保养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详见附件一,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保养业专用发票,乙方持发票和验收单与用户结算。
甲方的权利
根据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抽查与监督,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相关工作可由甲方成立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对维修保养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甲方的义务
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本协议服务的用户单位,并履行本协议。
负责开发、提供并维护便捷易行的供应商操作平台,受理乙方咨询并组织相关培训。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对用户经费未落实或经费不足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乙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保养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保养单维修保养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保养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保养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保养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并因该问题引发车辆事故,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用户维修保养的车辆在车辆维修保养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直至解决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因维修的质量问题而引发事故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积极配合甲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协议执行直至终止协议执行。
履约投诉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乙方超过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折扣率收取费用;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本协议约定、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承诺标准的;
乙方向用户提供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保养价格的;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将争议提交至用户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诉讼费用除诉讼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违约责任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一经核实,第一次责令整改、暂停协议执行三个月,并网上公示;第二次终止本期定点采购协议执行。由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按承诺给予用户相应折扣优惠的;
零配件价格、工时费的指导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如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甲方查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信息及与之相关信息等情形的;
维修保养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无特殊情况返工两次及以上的;
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给予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的工时折扣率或配件折扣率高于其它任何第三方的;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1次的;
其他违约情况。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核实,终止本期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报财政主管部门处理。由此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取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项目并入围的;
在本项目响应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的;
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定点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未按有关规定支付服务人员工资,造成人员上访等事件的;
履行协议过程中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等级事故的;
将所承担的项目未经用户允许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取消维修保养服务资格或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纪录的;
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2次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它事件。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和必要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由于该方未履行本项责任、未尽本想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相关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协议各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签订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如甲方不就此项目重新征集供应商,且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本协议到期后可自动续签至2022年12月31日终止。
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仍未完成新一期项目的征集事宜,如双方有合作意向,本协议可延期使用。
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协议的终止
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否则擅自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
对本协议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协议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信相关约定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快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或邮件回执后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人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 编:100035
电话: 传 真:
邮箱: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 编:
电话: 传 真:
邮箱: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附件
附件一.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
附件二.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承诺书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D210141)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车辆维修企业,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响应承诺,圆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我方将于签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严格按照我方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含零配件、零部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收费标准以响应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应坚持“宜修则修,以修为主,修换结合”的原则;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件。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确保全年每天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解答、协调处理各类维修保养问题;
承诺方圆50公里内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无特殊情况,2小时到达现场(含节假日);
应客户合理要求提供上门接送车服务;
除收取合理的交通费外,可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免费进行日常维保的技术咨询及培训;
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洗车服务;
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除此之外,按照响应文件响应和承诺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小组,为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7号)的标准(注:在协议期内,该规定如重新修订,以新修订后的为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正常当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协议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我公司面向集团客户的最优惠价格和最完善的服务、质量标准。如由我方引起的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实行每单一报制度,确保协议期内每执行的一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汽车维修均按要求填报电子验收单(维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整填报完毕)。采购中心如有接到采购单位反映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验收单的反映,经查实,第1次,责令整改,暂停定点资格3个月并网上公示,第2次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维修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定点维修服务资格。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
(一式两份)
采购单位: 验收单编号:
发票编号:
采购单位上级部门: 内部编号:
车牌号码: | 车架号码: | 品牌车型: | 初始登记日期: | 送修公里数: | ||||||||
送修时间: | 竣工时间: | 接车时间: | ||||||||||
修理类别 | 大修 □ 小修□ 保养□ 特殊专项□ 其他□ | |||||||||||
维 修 项 目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工时费(元) | 零配件编号 | 零配件名称 | 零配件来源 | 零配件价格(元) | 数量(件/套) | ||||
A□ B□ C□ | ||||||||||||
小计 | 小计 | |||||||||||
项目合计 | ||||||||||||
维修费合计: 元(含税) |
采购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说明:
表格由定点维修企业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根据采购单位机动车行驶证及有关凭单填写;
来源渠道的符号表明:1表示原厂、2表示副厂、3表示其他;
验收单为采购单位、维修企业各持一份。
附件4
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
说明: | 1、请验收后征求驾驶人意见反馈。 |
2、请如实填写,您的评价将作为其他采购人选择定维修点企业的重要参考。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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