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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
项目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办〔2019〕19号
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应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见证服务工作,特制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项目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项目
见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项目见证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见证服务是指国采中心为采购人招投标交易过程提供场地和第三方记录等的一种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各单位委托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主体责任由招标人承担,项目招标有关合规审查、评审组织等均由招标人依法开展,国采中心不得干涉招标人的各项权利,招标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采中心提交见证服务申请。
第五条 国采中心提供见证服务的内容包括信息发布、评审场所、现场录像、出具见证证明等保障性服务。
第六条 招标人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发布信息外,根据项目信息内容,可以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发布信息,招标人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国采中心根据服务能力,依照项目预约申请先后排序,提供见证服务。
第八条 专家选取方式由招标人依照相应法规确定,如需要从财政部专家库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的,国采中心按照招标人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及数量,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 招标人在完成项目后,国采中心出具相应见证服务内容证明,并加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服务专用章”。
第十条 见证服务的相应档案资料,由招标人自行存档(包括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国采中心备份。
第十一条 凡涉及见证服务的项目出现澄清、答疑、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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