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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注册须知》的通知
国机采办〔2014〕7号
各处(室):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注册须知》已经2014年5月19日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注册须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6月18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推进电子化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负责制定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库管理办法,负责采购人库注册审核、日常维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是符合归口中央国家机关管理、依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条 采购人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司(局)指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部委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注册采购人;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指定本单位的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注册采购人。
第五条 入库采购人的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重不漏。
第六条 注册采购人应承诺遵守本部门或者上级单位与国采中心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适用于年度委托),各单位在单个项目委托时需要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采购人注册采购人库,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注册资料,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注册采购人。
第八条 采购人注册流程如下:
(一)在“系统用户管理”栏目选择采购人注册。
(二)选择同意《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注册须知》。
(三)选择本单位归属一级单位和上级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登陆名称和密码。一级单位为采购人所属系统的国务院一级预算单位,上级单位为采购人的直接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是采购人库识别采购人身份的凭证。
(四)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法人代表姓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电话、本单位监察部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五)填写注册经办人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经办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为了便于审核注册时联系,注册时应留下注册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六)上传注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照片。注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应与上传的注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上的号码保持一致,上传注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时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
(七)打印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注册信息表,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扫描成图片格式后上传到系统。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注册信息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注册完成时方可进行打印。
(八)注册完成,等待审核结果。
第九条 对于采购人的注册申请,国采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规定注册审核条件的,将退回采购人注册界面进行修改,并将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反馈采购人;三次及以上审核仍不符合规定审核条件的,可与国采中心相关处室沟通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注册条件的,将不予审核。
第三章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审核确认的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单个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项目。
(二)提出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认、澄清或修改采购需求,按照法律规定对采购结果进行确认。
(三)根据单位授权,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统计本单位相关政府采购数据。
(四)监督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或国采中心管理规定进行履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五)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约、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者违规的供应商进行投诉。
(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的采购人,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以任何方式方法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二)认真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配置标准,禁止豪华采购、超标准、超范围采购。
(三)按规定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和打印政府采购验收单;依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以任何方式指定或暗示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认真做好采购人库的注册信息维护工作,及时更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员、操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部委管理员或单位管理员是代表本部委或本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管理的操作人员。部委管理员由本部委的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人员申请(1-3名),可以查询统计本部委系统所有的采购情况和对本部委下级单位的用户进行授权;单位管理员由部委内部各单位的采购人员申请(人数1-3名),可统计查询本单位的采购情况和对本单位的用户进行授权。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成为部委管理员或单位管理员的,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央政府采购网系统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部委管理员需要另外加盖财务司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进行审核;单位管理员可由部委管理员授权。
第十四条 采购人单位发生更名、撤并或转制的,要及时通知国采中心。发生变化的注册信息可由本单位的单位管理员进行修改,也可向国采中心负责采购人库注册的相关处室发送传真,说明单位信息修改情况和理由,由国采中心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采购人忘记注册密码的,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找回用户名和密码”功能找回密码。填写注册时的单位名称、手机号码,下载《取回用户名密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图片形式上传,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密码以短信方式发送到用于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信息准确和安全,对于超过一年以上未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的注册采购人,国采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函等方式通知或催促采购人,及时了解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带有明显倾向性采购需求、不按照规定确认采购结果及在评审打分中倾向性明显和被有效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人,国采中心将视情况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部门,冻结其中央政府采购网的操作权限并给与特别标识。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和积极为政府采购工作献言献策的采购人,国采中心将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等方式给予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特殊需要的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应经国采中心同意后方可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库注册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库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须知。
一、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中央政府采购网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等归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唯一所有。用户是使用本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通过电脑进入中央政府采购网,必须完全、严格遵守本网站相关条款,包括本服务条款。用户通过点击服务条款中的“我同意”按钮,并且完成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用户注册程序,表示用户与中央政府采购网网站管理单位达成注册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接受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用户服务条款全部内容。用户通过点击网站其它相关位置上的“我同意”按钮,亦表示完全接受了该按钮相关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使用中央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服务时,用户应向中央政府采购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如用户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有任何变更,用户应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或不准确的信息,由此相关的一切后果均应当由用户独自承担。同时,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以行使和保留随时终止或随时暂停用户使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相关服务的权利。
二、服务条款的修改、中断和终止
中央政府采购网有权在必要时及时修改服务条款,并且不会提前以任何形式向包括用户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修改或其它变动,可在条款相关的某些页面上提示。如果作为已经注册过或已经同意过的用户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其所获得的中央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中央政府采购网提供的任何服务,则视为用户已经完全接受了变更。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保留随时修改、中断和终止任何服务而不需提前通知用户的权利。对于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行使上述权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均不应当或均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隐私是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央政府采购网承诺不会公开、转让或透露其用户的不可公开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中保存的非公开内容,除非:办理采购业务所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保持或维护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四、用户的帐号、口令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在本网注册成功,将得到一个口令和帐号。该口令和帐号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和保密。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凭其口令和帐号所进行的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用户可随时根据操作指示改变其口令,也可以结束旧的帐户而重开一个新帐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中央政府采购网。对于在通常情况下需要凭帐号、密码实施的行为,例如登录进入某一界面,一旦该行为或类似行为、替代行为被实施,则该等行为及其后相关的行为均应当被视为或被等同于用户的行为并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相关后果或责任,与国采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无关。
五、免责条款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中央政府采购网所存在的所有风险均由用户个人完全承担。国采中心及中央政府采购网在此声明: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示的或默示的;不担保其提供的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等也均不作担保,包括信息能否完全准确、及时、顺利的传送以及是否能修改相关软件中的漏洞;用户理解、判断、或决定是否接受任何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或所取得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用户自己承担相关的风险,并包括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对在网上的任何交易或交易进程,都不作担保。
六、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中央政府采购网、国采中心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中央政府采购网即使没有做出对信息的传输量规定上限,但是它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或其在网站的相关行为有理由被判断为不利于网站,则随时有权中断对其服务,包括帐号。
七、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其所传输内容的所有责任。用户对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使用应依据所有适用于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用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信息服务不作非法用途;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遵守所有使用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用户的行为准则是以因特网法规,政策、程序和惯例为根据的。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中央政府采购网一经发现将做出独立判断并取消用户服务帐号。用户若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关于用户主动停用或要求结束服务
用户或中央政府采购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服务。中央政府采购网可以随时中断服务而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规定或对修改后的条款有异议,或对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不满,用户可以行使如下权利:用户主动停用,不再使用中央政府采购网及其信息服务;通知中央政府采购网,要求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一旦用户主动停用或用户提出结束服务的要求,以及由于其它原因用户服务被终止后,用户使用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
九、有关商业宣传
如果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的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行为或描述都只是用户和这类商业宣传发布者应当独立负责的。中央政府采购网对此类商业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为此类商业宣传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十、条款的法律解释
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国采中心。用户和国采中心一致同意服从有关法院的所有管辖。如发生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条款或所发布的其它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的约束力。特别声明,任何情形下,对于任何相关的争议,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只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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