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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京外远程开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办〔2019〕17号
各处(室):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京外远程开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和供应商,特制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京外远程开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京外远程开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京外远程开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京外远程开标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京外远程开标是国采中心和京外远程开标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对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委托的单独采购项目,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国采中心和合作单位同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和开标的工作。
第三条 京外远程开标工作的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公益性、服务性、专业化、信息化等特点,推动政府采购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国采中心职责
第四条 国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单位、供应商和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各采购项目京外远程开标工作。
第五条 国采中心综合考虑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委托采购项目数量、地理区位特点、交通便利程度、服务辐射范围以及合作意愿等因素,合理选定合作单位。
第六条 国采中心针对京外远程开标项目,对相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订。
第七条 国采中心充分利用京外远程开标资源,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合作单位实际,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准确载明远程开标时间、地点以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国采中心优化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满足京外远程开标需要,及时处理京外远程开标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第九条 国采中心明确京外远程开标设置条件,负责部署相关视频会议设备和招投标工具,负责指导合作单位的软硬件建设。
第十条 国采中心负责对各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合作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负责京外远程开标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开标场所内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负责安排有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协同国采中心组织实施京外远程开标工作。
第十三条 在协同组织远程开标过程中,合作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接受国采中心的合理安排,及时反馈问题或异常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负责为参与京外远程开标的供应商提供公平对等的开标服务,按规定为其通行、停车等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负责汇总统计开标点供应商数量情况,并归集保存相关文档资料,定期向国采中心移交。
第四章 其他主体职责
第十六条 各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在委托国采中心实施招标采购时,对适宜京外远程开标的项目,应积极配合国采中心做好京外远程开标、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京外远程开标的供应商,应当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做好远程开标各项准备工作,并遵守京外远程开标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开标秩序。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国采中心与合作单位签订京外远程开标合作协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综合远程开标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服务等成本因素对合作单位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国采中心和相关合作单位以联合工作组方式组织开展京外远程开标工作,联合工作组适时召开协调会,讨论远程开标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国采中心会同相关合作单位适时开展业务交流,评估协助办理的采购项目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研究改进京外远程开标工作措施和进一步合作意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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