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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2021〕17号
各采购人、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电子竞价运行管理实际,我们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18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第四条 电子竞价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程序合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竞价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电子竞价当事人
第六条 电子竞价当事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集采机构(本办法指国采中心)。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注册,登录综合采购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后,登录综合采购系统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应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守国采中心制定的电子竞价有关规则。
第九条 国采中心负责电子竞价的规则设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根据法律法规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运行规则》,对具体违约情形处理并公示。
第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凡通过系统账户发布的竞价需求和报价行为,均视同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电子竞价需求
第十一条 电子竞价标的为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超出品目范围的竞价项目将无法成交。
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进行电子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电子竞价需求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售后服务要求、采购产品需求清单等。
第十三条 电子竞价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管理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电子竞价需求表述应当含义准确完整、标准清晰规范、逻辑严谨合理,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条款。不得将规模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款设置为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 电子竞价需求原则上须填写三个(含)以上同一档次的参考品牌和型号,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以按单一品牌方式进行电子竞价采购:
(一)因货物技术唯一性只能选择唯一品牌产品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兼容要求,需要添购同一品牌产品、指定配件或耗材的。
拟采购单一品牌产品的,采购人需上传单一品牌采购申请函。
第十六条 电子竞价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承接的,按照报价扣除6%后的价格进行排序,供应商最终成交价格以实际报价为准。
第十八条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子竞价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竞价需求公告一经发布,采购人不可调整、变更或撤销。竞价需求公告发布至竞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响应采购人提出的全部需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或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当对报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
第二十二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采购人应当在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国采中心审核经其确认的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逾期不确认的,系统自动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经审核后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电子竞价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采购需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的;
(二)满足采购需求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报价未超过项目总预算及分项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四)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72小时内,供应商应当确认订单,在竞价需求公布的时间内主动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合同签订等事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成交候选人满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就原预算项目重新发起电子竞价:
(一)发生第二十四条(一)、(二)、(三)情形的;
(二)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
(三)成交供应商在订单确认后不履约或未按竞价需求履约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对电子竞价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国采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国采中心应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对电子竞价项目需求和成交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竞价订单经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电子竞价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实质内容应当与电子验收单一致。
第三十二条 电子竞价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采购人负责组织货物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双方签字盖章《电子验收单》、采购合同及发票支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订单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在线向国采中心提出协调申请,或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
在一个年度内,两个以上不同采购人对同一供应商发出纠纷协调申请的,国采中心将暂时冻结该供应商电子竞价权限,直至纠纷解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
(一)因采购人自身原因终止采购项目的;
(二)逾期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时向供应商付款的;
(三)其他应当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
(三)不配合国采中心处理电子竞价相关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电子竞价项目交易规则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
(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
(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在处罚暂停期间以任何形式重复注册和参与电子竞价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采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电子竞价监督管理职责。国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国机采〔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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