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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
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合同续约方式,确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21-2022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加油定点公司(以下简称“加油定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北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实行加油定点。各部门所属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省区市驻京办事处及联络处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加油定点。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但须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加油管理制度。
二、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加油。加油定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车辆加油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加油卡办理。加油定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办卡免费,应填写“加油定点卡开户业务申请表”(附件1),加盖本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加油定点公司办卡点(中石化首次办卡在静安里营业部:朝阳区静安里12号楼,联系电话:67007128;中石油办卡点较多,详见国采中心加油定点栏目中通知附件)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办理,发卡网点及加油站联系方式可到国采中心网站加油定点栏目查询。
(二)采购人身份信息核实。采购人初次办卡时,加油定点公司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加油定点公司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国采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国采中心网站(http://www.zycg.gov.cn)申报入库,由国采中心审核入库(申报流程:网站右上角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审核—>取得用户资格—>办理加油卡。国采中心入库审核咨询电话:55604402)。
(三)加油卡使用。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1张,只能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加油定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办卡,并按照加油定点公司加油卡办理规定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
(四)加油卡充值。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指定网点办理充值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完成充值后,供应商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五)报销。京内单位报销时应将发票和验收单(验收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六)信息查询。中石化、中石油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中石化网络查询平台:http://www.ejoy365.com/;中石油网络查询平台:https://www.95504.net/。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北京地区。中石化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折让3.31%,采用加油卡系统积分奖励的方式返还(包括多用户卡和单用户卡)。具体做法是:各单位持IC卡到中石化所属IC卡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31%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人民币返还积分3.31分人民币),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如转卡或清户,卡内积分可按同等金额办理退款。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中石油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挂牌价格基础上折让3.8%,以储值形式返还。价格折让的方法是:按照实际消费金额的96.2%进行扣款。各单位持卡在北京地区中石油所属加油站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乘以 96.2 %计算实收金额,即加油金额为100元时,实扣金额为100*96.2%=96.2元。
(二)河北及天津地区。中石化在经批准执行的现行零售价格基础上折让3%,采用加油卡系统积分奖励的方式返还。
中石油不办理河北及天津地区的汽车加油业务。
五、监督管理
在加油定点执行过程中,加油定点公司如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行为的,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填写“加油定点情况反映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反映情况。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情况反映进行认真核查,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维护加油定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加油卡内资金不得用于兑换现金,不得在加油定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或办理其它非加油事项,不得向加油定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核对加油卡金额,监督加油定点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加油定点的相关情况,国采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的“汽车加油定点”栏目发布与加油定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加油定点工作,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并对其开展机动车辆加油定点工作进行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6
附件:1.加油定点卡开户业务申请表
2.加油定点情况反映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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