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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车辆维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度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入围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北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二、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维修企业将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2)的约定和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三、维修程序
(一)采购人择优选择维修保养企业
各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央采网)汽车维修栏目(http://oldpt.zycg.gov.cn/td_qcwx/list),查询各定点维修企业主修车型、地理位置、折扣率、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维修保养企业。
(二)维修保养企业确认采购人身份
对各单位身份信息的确认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采购人库是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的采购人信息集合。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应在采购人库中查询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库中无相关采购人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应提醒采购人及时注册或更正信息。
(三)确认维修保养项目
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在维修保养前,应将维修保养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保养。如维修保养过程中实际项目与初诊出入较大时,维修保养企业应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保养。
(四)验收与结算
车辆维修保养后,由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出具维修合格证明,并在央采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电子验收单》(附件3,以下称验收单),由定点维修企业下载打印(其中维修费1万元以上的,须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进行结算。各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无验收单的,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央采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找到“验收单核查”栏目,单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维修金额等信息,单击查询即能核对该验收单内容真伪。
(五)反馈履约情况
完成定点采购后,请各单位及时在系统内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国采中心将对定点维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布履约结果,供各单位选择定点维修企业时参考。
四、维修价格
(一)定点维修企业的工时费折扣率、材料费折扣率已在央采网汽车维修栏目(http://oldpt.zycg.gov.cn/td_qcwx/list)公布。请各单位在实际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进行监督,发现维修企业未按承诺执行或执行双重价格标准的应及时向国采中心举报。
(二)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企业(1-10包)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在维修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及央采网上公布的折扣率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企业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定点维修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在《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中详细填写反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三)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的。
国采中心收到反馈或举报后进行情况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供应商违约的,国采中心将按《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追究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框架协议,必要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各单位应当保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工作进行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内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企业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新能源车,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修的,可根据各单位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签署的专修协议到其指定地点实施维修;驻地在远郊区,且附近无定点维修企业的单位,可选择北京市级或区级定点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其他驻京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附件:1.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
2.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3.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电子验收单
4.车辆维修保养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淼 010-8308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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