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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汽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采购工作实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度汽车协议供货入围厂商(以下统称入围供应商)及车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采购预算低于400万元的,执行汽车协议供货,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车型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下单采购;采购预算为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由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因各车型生产厂商不同,按轿车、新能源轿车,越野车、新能源越野车,商务车、新能源商务车,皮卡、新能源皮卡,中型客车、新能源中型客车,大型客车、新能源大型客车12个类型分别计算采购预算金额。
二、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入围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附件1)、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及约定,向各单位提供汽车采购服务。
三、采购程序
(一)获得购车资格
1.京内单位。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除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须先申请公务用车指标,获批后方可采购,否则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公务用车指标的具体程序是:采购单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管局,并提供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计划、购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和处置证明复印件;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向采购单位所在部门复函。
2.京外单位。采购公务用车的采购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采购的书面批复意见;采购工程项目用车的采购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采购的书面批复意见或项目立项批复材料。采购单位上一级主管单位应根据采购单位车辆编制和预算等情况,严格把关、审慎批复,防止出现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等问题。
(二)网上选择车型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单位登录国采中心综合采购系统(电子卖场)(http://mkt.zycg.gov.cn/)的车辆采购栏目,选择拟购车型加入购物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订单。同时将复函(京内采购单位提交)或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京外采购单位提交)以附件形式上传。如复函或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涉密,则应当脱密后形成相关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传,不得上传涉密原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采购人在下单购买车辆前要核实编制,应对本单位是否具备购车资格及所采购车辆是否符合政策标准负全责。
(三)联系供应商
采购单位提交订单后,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签订合同及供货事宜。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提供的《供货合同》(附件2)为合同样本,供采购单位、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单位、供应商双方可就具体购车事宜另行协商拟订合同。
(四)结算和验收
采购单位、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办理付款、供货、验收。
(五)打印及核对电子验收单
验收完毕,采购单位或供应商登录系统下载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汽车协议供货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附件3),核对无误后加盖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公章。
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和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采购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
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指双方未签署合同前)因需求变更或其他原因需中止采购时,可直接在电子卖场申请退单,但需供应商确认。
(六)反馈履约情况
采购完成后,请采购单位及时在电子卖场的订单管理中对所采购商品进行评价。国采中心将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引导采购人购买诚信履约供应商的产品。
四、采购价格
(一)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同型号的车型价格不高于同期销售给任何使用方的价格以及向任何其他集采机构协议供货提供的优惠后的价格(代理商为完成销售额,自行短期内降价处理汽车的行为除外)。在采购工作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就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发现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降价后再购买,同时应向国采中心反映有关情况。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但不含车辆购置税和选装配件的费用。除网上注明的部分大客车需单独支付运费外,采购单位无需支付采购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在车型相同、配置完全相同,并且服务内容和质量完全可比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发现央采网之外其他渠道的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时,采购单位承诺对车辆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的,可以从其他渠道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向其他渠道供应商采购前,应将购车批复和承诺书(附件4)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国采中心信息系统,待国采中心核实通过后再进行购买,购买完成后将购车发票上传至国采中心信息系统,由国采中心出具电子验收单。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入围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货物质量与服务水平,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等,对其货物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供应商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国采中心收到反馈或举报后进行情况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供应商违约的,国采中心将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框架协议,必要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遇供应商违约时应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协议供货工作,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其汽车协议供货工作进行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量和价格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采购;要落实节能环保等政策,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要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有意愿通过国采中心采购公务用车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共享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与服务。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2.供货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汽车协议供货电子验收单
4.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淼 010-8308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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