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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
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印刷服务定点入围企业(简称定点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印刷服务,包括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制,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定点企业采购,20万元以下的自愿选择。
各单位出版发行涉及的配套印刷服务可交由相应出版社完成,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服务期限
本期定点采购入围企业服务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将另行通知调整。服务有效期内,定点企业将按《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附件1)及其响应文件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三、采购程序
(一)查询定点企业相关信息
本期定点企业分为票据证书类、书刊及其他类、数码印刷类和信封类,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各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简称央采网),进入电子卖场栏目,即可在定点采购-印刷服务栏目中查询定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证书、认证及专利情况、报价情况、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
(二)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印刷服务前应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数量、规格、技术参数、包装及配送要求、售后服务等采购要素。
(三)定点企业确认采购人身份
对各单位身份信息的确认以国采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采购人库是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的采购人信息集合。定点企业应在采购人库中查询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库中无相关采购人信息或信息有误的,定点企业应提醒采购人及时注册或更正信息。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简称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比选、议价后直接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束后,由成交供应商录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附件2,简称电子验收单)。
2.采购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各单位自选或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定点企业(为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须至少选取1家中小微企业)在定点采购系统内进行报价,按照“满足需求、价格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束后,由定点采购系统生成电子验收单。
3.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期刊、汇编等同一财政年度分批次执行的印刷项目),由各单位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
(五)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收到印刷成品后应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结算时将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成交供应商留存。电子验收单是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的凭据(单独委托项目以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凭据,无须另附电子验收单),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结算。
各单位可在线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在“验收单核查”信息栏中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或直接扫描电子验收单上的二维码核对。
各单位执行定点采购时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程序,同一采购人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采用定点方式采购印刷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反馈履约情况
各单位完成定点采购后,应及时在系统内填写《印刷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国采中心将对定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布履约结果,供各单位采购时参考。
四、相关要求
定点企业在入围时投报的印刷服务标准参考项目报价已在央采网上公布。该报价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实际采购需求与标准参考项目一致或相近时,定点企业提供该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该报价;各单位提出其他采购需求,定点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价格须参照标准参考项目报价。
各单位在采购时应综合比选,充分议价,并在采购过程中进行监督,若发现供应商未按照承诺价格执行的应及时向国采中心反馈。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定点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国采中心将依据框架协议对定点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和抽检。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也应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合同及央采网上公布的价格信息等,对其印刷品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监督。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协议、合同、承诺的行为,各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若定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各单位应在满意度调查表中详细填写反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印刷服务采购业务的;
(二)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劣质印刷品的;
(三)超出印刷服务标准参考项目报价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框架协议、合同的行为。
国采中心收到反馈或举报后将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定点企业违约的,国采中心将按框架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框架协议,并在央采网等媒体公示,必要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因收付款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在京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印刷服务定点的有关情况可在央采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变化也将通过此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其他驻京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印刷服务定点采购。
附件:1.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
3.印刷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履约满意度调查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永光 010-556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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