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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
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承诺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在3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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