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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最低为什么不是成交供应商
今年年初,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就采购人所需的百余台台式电脑组织完采购后,遭到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C公司的质疑不符合需求能参与报价吗在这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我们的报价是最低的,为什么我们不是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不是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吗,为什么我们还会被去掉?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很遗憾,谈判小组对贵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评价后认为,贵公司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报价最低确定供应商应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为前提。所以贵公司的报价虽然最低,但并不是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故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
既然我公司参与谈判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为什么还让我们参与谈判?这不是浪费我们时间吗?C公司的谈判代表依然不满。于是C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确定次低报价成交被否定据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查中,他们发现,谈判小组在该项目的谈判报告中称,虽然C公司的最终报价比D公司低,但C公司参与谈判的产品,其还原卡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配置,内存指标也不明确。所以谈判小组一致推荐报价次低的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而在受理C公司的质疑期间,代理机构还组织了谈判小组对该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为,应维持原成交结果。因为在此次谈判活动中,C公司符合相应资格,参与了此次谈判,但其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需求。之所以允许其参与谈判,是因为其不满足需求的项只是负偏离,所以谈判小组才按照谈判程序,允许其参与了最终报价。
对于谈判小组的陈述,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在这个参照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谈判小组既然允许了C公司参与初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就说明C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没有出现重大性偏离。而C公司的报价又是最低的,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能认定C公司参与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也没有依据能证明C公司和最终成为成交供应商的D公司的成交产品质量和服务不相等,那么,招标采购单位就应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选择报价更高的D公司。
谈判文件应明确处理原则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此次采购中,谈判文件只是规定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但却没有明确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没有在谈判开始前用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公布处理原则。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代理机构不仅应该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的评审原则,而且还应规定在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下的评审依据或者评价标准,并事先向供应商公开。否则,很容易出现谈判过程的随意性。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认为,此次采购的谈判文件制定不严谨,确定成交结果的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遂责令代理机构完善谈判文件后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贵州的一位政府采购专家提醒,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但在采购活动中,常常会碰到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此时,单纯比较价格就不一定公平,采购质量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代理机构还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 该如何界定,又该如何去评价等。如果事先不明确评审标准,那到了最后是很难处理的,因为根据《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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