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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逐渐远离了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我国在对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法律规范的时候,把政府采购分成了几大类别,每一个类别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也是考虑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一些不可遇见性的问题作出的分类规定。
但是,就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而言,其中的协议供货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要求。
协议供货,最初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从协议供货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供需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供货的标准就是,双方在经过长期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从而达成一种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双方达成长期的供货合同,并在供货合同中对所需的商品、种类、数量、规格、供货期限、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交易商品的后续服务等一系列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协议供货的最大好处就在于,给采购方节约了时间和成本。但是,随着协议供货制度的不断发展,这中本着诚信为本的政府采购交易模式,也出现了一些变质的现象。
目前,一些协议供货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空间,借助协议供货合同约束的漏洞,对指产品开始偷工减料,在一些微小元器件方面大做手脚。以此来降低成本。这样的举措,对最终采购方所采购产品的基本规格没有改变,但是,在以后的使用中,大大的加重了使用成本。协议供货还具备一个特性,在交易过程中,供需双方一般都是厂商直接对采购方,不会出现代理商或其他厂商指定的供应商。但是,在交易结束之后的产品服务中,厂商却并不能直接提供,而是指定相关地区的经销商做产品售后服务支持,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些必须遵守的服务却不能很好的执行,相互推逶。
由于双方的协议就合作上早已签定了合作协议,所以,一些采购部门在对产品的选购上出现了一些疏于把关的严重漏洞。对产品的一些规格标准并没有真正的严格把关。给协议供货商又一可乘之机,一些协议供货商抓住这一漏洞,现在在协议供货交易中,已经出现一些专门针对这一薄弱环节,以图谋取更大的企业利益。
在协议供货的实际操作中,采购方对价格方面的控制也出现一些恶性循环现象。政府采购法在对协议供货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产生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做公开发布,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些疏于管理的采购部门并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这样就导致采购采购方对价格的掌握和控制力度严重不足,最终出现了一些协议供货商在价格上面大做文章,甚至一年不变价格,始终处于一种高价协议状态。所以,一些地方上采购方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价格,要远远的高于非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价格。
当初制定这样的采购方式,主要是为了考虑节约成本和时间,适应政府采购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一些违规现象也随之诞生,希望这些不良现象能够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执行部门的严格把关下,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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