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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二、服务事项
三、办理依据
四、受理机构
五、办事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十、办理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办理结果
十三、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十五、咨询途径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十八、公开查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服务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服务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规定:“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规定:“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货物类20项,工程类4项,服务类9项。”“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受理情形
1、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依法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人自愿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1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委托书(货物服务类) | 原件 | 1 | 电子 |
2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委托书(工程类) | 原件 | 1 | 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采购单位委托项目时,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采购人平台”。项目委托书由采购项目授权人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以彩色扫描件的形式随项目信息一并提交。工程类项目另需上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资概算批复文件等。
七、申请接收
(一)接收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监管处。
(二)接收地址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采购人平台”。
(三)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3:30-17:30 (05月1日——09月30日)
8:00-12:00, 13:00-17:00 (10月1日——04月30日)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一)正常的项目委托
正常的项目委托,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委托,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沟通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项目委托时,须采购人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复材料,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同意变更的采购方式具体办理。
十、办理时限
(一)采购项目委托环节,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取得联系,沟通采购需求。
(二)发布招标公告环节,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三)确认采购结果环节,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发布中标通知环节,自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结果送达
(一)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中标公告。
(二)将中标通知书抄送采购人。
(三)待中标公告期1个工作日满,且质疑期7个工作日后,采购人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评审处,领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副本1套,办理后续合同签订事宜。
十四、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申请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4.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十五、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项目委托受理 55602823
采购人注册 55604401/02/03
单独委托项目招标 83086723 55602563 55601753 83084971
中标通知书 55603662 55602803 55601929
各处联系方式详见: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首页“联系我们”专栏。
(二)网站查询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首页“须知指南”专栏。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信函反映
受理部门名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
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
机要交换箱号:49
(二)主任信箱
信箱地址:http://www.zycg.gov.cn/chairman_mail/new
(三)提请监督检查
受理部门名称:财政部国库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045; 机要交换箱号:19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二)对外接待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3:30-17:30 (05月1日——09月30日)
8:00-12:00, 13:00-17:00 (10月1日——04月30日)
(三)乘车路线
地铁乘坐4号线至新街口站(A口出),公交乘坐7、105、111路至新开胡同站。
十八、公开查询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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