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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尚晓汀
地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运祥
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北京地区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
(3)批单
(4)保险单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
(7)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
(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1):
条 款 名 称 | 编 码 |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A0106Z15000P040922-1000 |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A0106Z03000L021205-1000 |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 A0106Z08000C021205-1000 |
摩托车保险条款 | A0106Z17000P050817-1000 |
全车盗抢险条款 | A0106Z00F01P021205-1000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A0106Z00F02P021205-1000 |
车身划痕损失险 | A0106Z00F05P021205-1000 |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 A0106Z00F07L021205-1000 |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 A0106Z00F08P021205-1000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 A0106Z00F01P040922-1000 |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 A0106Z00F03P040922-1000 |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投保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详见本合同附件1);
4.4.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46%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54%;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条款
5.1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
5.1.1领导小组职责
乙方专门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做,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与甲方的沟通,联系人由小组日常负责人担任。
5.1.2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
小组组长:贾海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63156688
小组副组长:谷 伟(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85615058
小组日常负责人:毕 征(北京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85612504
小组其他成员:详见下表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名单
姓 名 | 所属分支机构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张长明 | 分公司理赔中心 | 总经理 | 85635048 | 13701306559 |
杨宏伟 | 分公司信息技术部 | 总经理 | 82022177 | 13501195536 |
张春华 | 分公司承保中心 | 总经理 | 85635022 | 13901157550 |
高秀君 | 分公司理赔中心 | 副总经理 | 85615029 | 13910892836 |
刘志远 | 分公司理赔中心 | 副总经理 | 85615073 | 13611015777 |
李 兵 | 东城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84254322 | 13901141296 |
蒙士洪 | 西城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2372438 | 13701189618 |
郭少军 | 崇文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7136300 | 13501151508 |
蔡丰绩 | 宣武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3558622 | 13501377656 |
高 勇 | 朝阳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84485269 | 13901204046 |
冯建华 | 海淀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88130260 | 13901398637 |
刘 辉 | 丰台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3844783 | 13601217033 |
龚 托 | 石景山支公司 | 总经理 | 68863152 | 13601278841 |
穆朝晖 | 门头沟支公司 | 总经理 | 69852740 | 13910606832 |
刘艳东 | 房山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89369586 | 13901052737 |
史新国 | 通州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9514489 | 13901122750 |
武希超 | 大兴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9243253 | 13911685559 |
隋 斌 | 昌平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89719120 | 13901192593 |
郭效来 | 顺义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9441295 | 13901133042 |
路志伟 | 怀柔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9655446 | 13911758588 |
张艳秋 | 密云县支公司 | 总经理 | 69041586 | 13801200397 |
刘玉纯 | 平谷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9969877 | 13901061261 |
王 健 | 延庆县支公司 | 总经理 | 69172305 | 13901123022 |
杨 斌 | 直属支公司 | 总经理 | 66181908 | 13701193588 |
张永生 | 燕山支公司 | 总经理 | 69348877 | 13901196618 |
马 健 | 分公司营业部 | 总经理 | 65264185 | 13901300461 |
陈 滨 | 开发区支公司 | 总经理 | 67880153 | 13601259320 |
5.2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实施小组
5.2.1项目实施小组职责
乙方北京分公司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实施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小组”),下设项目服务、承保、理赔、监督等四个专项工作组,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服务、承保、理赔、监督工作,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以确保各项服务的标准化。
5.2.2项目实施小组专项工作组人员配置及职责划分
(1)服务工作组职责与构成
服务工作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乙方公司内部人员,按照合同的有关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服务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毕征 (北京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
成 员: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项目经理
(2)承保工作组职责与构成
承保工作组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工作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服务。承保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毕征 (北京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
成 员:车辆保险部工作人员(3人)、信息技术部工作人员(1人)、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专职承保人员及其助理。
(3)理赔工作组职责与构成
理赔工作组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理赔工作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理赔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长明(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
副组长:高秀君(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刘志远(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副总经理)
成 员:分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3人)、信息技术部工作人员(1人)、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专职理赔人员及其助理、理赔中心及其下属理赔机构负责本项目理赔工作的理赔服务人员(接报案人员10人、查勘人员44人、定损人员44人、赔款理算人员44人)。
(4)监督工作组职责及构成
监督工作组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监督各项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谷伟(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毕 征(北京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张长明(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
成 员:高秀君(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刘志远(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副总经理)、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组长、车辆保险部工作人员。
5.3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服务小组
5.3.1项目服务小组的职责
乙方北京分公司应要求各承保分支机构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服务小组(以下简称“项目服务小组”),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乙方北京市的22家分支机构中任意选择承保分支机构。
乙方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有权调度北京市分公司系统内其他人员辅助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工作。
5.3.2项目服务小组人员配置
小组组长:由各承保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人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理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除上述人员外,乙方在项目服务小组配置以下助理人员:
项目经理(助理):指定1名,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工作。
客户服务人员(助理):至少配备2名,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人员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
根据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数量,乙方应及时调整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项目经理和客户服务人员的配置。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职务 | 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 机 | 传 真 |
1 | 东城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宋玉森 | 84254322 | 13901123411 | 84254315 |
项目经理 | 宋京怀 | 64217332 | 13801196543 | 84254315 | ||
专职承保人员 | 何功文 | 84254312 | 13801312911 | 84254315 | ||
专职理赔人员 | 潘 耀 | 84254304 | 13901386409 | 84254315 | ||
2 | 西城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蒙士洪 | 62372438 | 13701189618 | 62372437 |
项目经理 | 张 泽 | 62372448 | 13901141277 | 62372437 | ||
专职承保人员 | 王 辉 | 62045060 | 13381117320 | 62375047 | ||
专职理赔人员 | 轧仲泉 | 62370118 | 13901141258 | 82020939 | ||
3 | 崇文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王亚丽 | 67117302 | 13901174155 | 67117302 |
项目经理 | 王学利 | 67140363 | 13901176394 | 67140363 | ||
专职承保人员 | 王学利 | 67140363 | 13901176394 | 67140363 | ||
专职理赔人员 | 陶炜 | 67140362 | 13901154560 | 67140362 | ||
4 | 宣武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张四燕 | 83540301 | 13911824886 | 63558638 |
项目经理 | 贺进 | 63559079 | 13910892835 | 63559079 | ||
专职承保人员 | 褚丕伦 | 63033719 | 13901226611 | 63032544 | ||
专职理赔人员 | 王雄 | 83559177 | 13701226688 | 83559171 | ||
5 | 朝阳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储国峰 | 84485216 | 13701379603 | 84485276 |
项目经理 | 郭红 | 84485262 | 13381106518 | 84485276 | ||
专职承保人员 | 李燕军 | 84485211 | 13651101055 | 84485211 | ||
专职理赔人员 | 罗宝顺 | 64386776 | 13001135299 | 64386776 | ||
6 | 海淀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卢燕 | 88140546 | 13701088643 | 88130258 |
项目经理 | 真平基 | 88140551 | 13901122720 | 88130250 | ||
专职承保人员 | 张炎 | 88119842 | 13601236932 | 88130250 | ||
专职理赔人员 | 鹿崇峰 | 88130246 | 13801048037 | 88130246 | ||
7 | 丰台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张贺军 | 63812318 | 13901188310 | 63812318 |
项目经理 | 刘立新 | 87657186 | 13911598506 | 87657187 | ||
专职承保人员 | 刘立新 | 87657186 | 13911598506 | 87657187 | ||
专职理赔人员 | 刘文武 | 63865883 | 13910397029 | 63865883 | ||
8 | 石景山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焦军 | 68879586 | 13801033360 | 68863143 |
项目经理 | 谢东杰 | 68827162 | 13801004880 | 68827162 | ||
专职承保人员 | 毛军 | 68863146 | 13381096138 | 68863146 | ||
专职理赔人员 | 郝景莲 | 68818737 | 13552566869 | 68864076 | ||
9 | 门头沟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李德水 | 69844536 | 13910027652 | 69843284 |
项目经理 | 纪俊铎 | 69844539 | 13910251613 | 69843284 | ||
专职承保人员 | 李思 | 69842253 | 69842253 | |||
专职理赔人员 | 闫立忠 | 69843283 | 13910837126 | 69843283 | ||
10 | 房山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李 杰 | 89369533 | 13601391120 | 89366688 |
项目经理 | 赵连红 | 89369525 | 13701178819 | 89366688 | ||
专职承保人员 | 马中华 | 89369529 | 13011816050 | 89366688 | ||
专职理赔人员 | 李 岳 | 81389701 | 13501247589 | 81389702 | ||
11 | 通州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赵雄心 | 60560872 | 13911082899 | 60560602 |
项目经理 | 董延瑞 | 60560501 | 13691027873 | 60560990 | ||
专职承保人员 | 马晓伟 | 60560990 | 60560990 | |||
专职理赔人员 | 赵丽军 | 60560190 | 13501215655 | 69545454 | ||
12 | 大兴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叶青 | 69232297 | 13001979868 | 69244765 |
项目经理 | 叶青 | 69232297 | 13001979868 | 69244765 | ||
专职承保人员 | 田淑华 | 69208757 | 13501125235 | 69208757 | ||
专职理赔人员 | 张秀敏 | 69244589 | 13910075096 | 69243083 | ||
13 | 昌平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张宁 | 89704743 | 13601160685 | 89704743 |
项目经理 | 段晓蕾 | 69744510 | 13641319983 | 69744510 | ||
专职承保人员 | 段晓蕾 | 69744510 | 13641319983 | 69744510 | ||
专职理赔人员 | 王晓民 | 62719949 | 13051291403 | 62719949 | ||
14 | 顺义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郭云峰 | 69423216 | 13901124908 | 69433447 |
项目经理 | 张存凤 | 69441191 | 13911737027 | 69433447 | ||
专职承保人员 | 田善树 | 69439544 | 13901124924 | 69433447 | ||
专职理赔人员 | 杨树楹 | 69478856 | 13031092625 | 69475533 | ||
15 | 怀柔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路志伟 | 69655446 | 13911758588 | 69655446 |
项目经理 | 赵惠卿 | 69655445 | 13701379996 | 69633304 | ||
专职承保人员 | 曹宝琴 | 69655445 | 69655445 | |||
专职理赔人员 | 昝迎春 | 69633304 | 13910383896 | 69633304 | ||
16 | 密云县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张艳秋 | 69041586 | 13801200397 | 69059178 |
项目经理 | 李赤峰 | 69043666 | 13901212371 | 69059178 | ||
专职承保人员 | 李冬玲 | 69051830 | 13901212387 | 69063538 | ||
专职理赔人员 | 唐 权 | 69041827 | 13901167596 | 69049911 | ||
17 | 平谷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刘玉纯 | 69979877 | 13901061261 | 69962161 |
项目经理 | 张福顺 | 64976320 | 13901061134 | 64975162 | ||
专职承保人员 | 谭建华 | 64891559 | 13520130338 | 64975162 | ||
专职理赔人员 | 岳国财 | 64975162 | 13911192121 | 64975162 | ||
18 | 延庆县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鲁万宝 | 69177923 | 13701292245 | 69173360 |
项目经理 | 王 征 | 69188447 | 13601322420 | 69173360 | ||
专职承保人员 | 龚 龙 | 69188447 | 13311514280 | 69173360 | ||
专职理赔人员 | 焦永启 | 69142711 | 13901017218 | 69173360 | ||
19 | 直属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刘光辉 | 66181909 | 13601066775 | 66119343 |
项目经理 | 杨箭明 | 67267988 | 13910093535 | 67230900 | ||
专职承保人员 | 李扬 | 66001629 | 13701211566 | 66119279 | ||
专职理赔人员 | 王新宏 | 67263236 | 13311257979 | 67230900 | ||
20 | 燕山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张永生 | 69348877 | 13901196618 | 89342345 |
项目经理 | 魏平 | 69335438 | 13801227393 | 69335437 | ||
专职承保人员 | 魏春雪 | 69335437 | 69335437 | |||
专职理赔人员 | 刘文增 | 69342767 | 13911379552 | 69335437 | ||
21 | 分公司营业部 | 小组组长 | 魏文选 | 65264185 | 13701135689 | 65127393 |
项目经理 | 李连竹 | 85625078 | 13901300462 | 85638235 | ||
专职承保人员 | 董静 | 85625078 | 13901380969 | 85638235 | ||
专职理赔人员 | 高建伟 | 85638526 | 13901041442 | 85630442 | ||
22 | 开发区支公司 | 小组组长 | 邵冰 | 67885007 | 13051277299 | 67885015 |
项目经理 | 陈群 | 67885014 | 13601231967 | 67885015 | ||
专职承保人员 | 王丽 | 67885012 | 13552066400 | 67885015 | ||
专职理赔人员 | 裴春佳 | 67884990 | 13031009626 | 67885015 |
5.3.3项目服务小组的日常管理
为保证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保险服务质量,乙方应按照以下规定对项目服务小组进行日常管理: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周内,对各承保分支机构的项目服务小组人员至少进行1次关于本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2)在本合同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人员发生变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
(3)在本合同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对乙方指定的项目服务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或各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应立即予以更换。
(4)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组织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立即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服务保险服务的要求,以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化服务为基础,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规范。
(5)为确保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服务小组的项目经理和客户服务人员均应从业务技能优秀且具有丰富的机关团体服务经验的业务人员中选拔,并实行考试上岗。
(6)乙方应每季度根据业务技能、工作业绩和客户满意度对项目经理、客户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不能胜任者应立即予以更换。
(7)各承保分支机构项目经理和客户服务人员对本项目各被保险人的服务情况应作为其关键性业绩指标(KPI指标),直接影响其薪酬水平。
5.4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异地出险”全国服务指挥协调小组
“异地出险”全国服务指挥协调小组由乙方总公司和北京市分公司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领导、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内容。
全国服务指挥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王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副组长:贾海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组 员:
方仲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部副总经理)
张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
王德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谷 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5.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6建立投诉制度
5.6.1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5.6.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85635019,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
5.6.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6.投保流程
6.1续保车辆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被保险人通知,派专人上门协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在当月30日前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6.2新购置车辆
乙方应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2个工作日内日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6.3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车辆信息变更,乙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批改手续,并将批单、应退还保费或保费发票及时送达被保险人。
6.4保费结算
由各被保险人和乙方自行决定保费的缴纳方式。
7.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
详见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
8.违约责任
8.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8.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有效投诉达到六次(含六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9.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9.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9.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0.履约保证金
10.1乙方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0,000.0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10.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10.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0.4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11.联系方式
11.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
11.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联系人:刘元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35019
传真:010-85615003
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银行红星支行4001201090044 行号330
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
11.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2.保密条款
1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3 尽管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甲方有上述或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但甲方、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在其各自或共同提出相关主张、提出相关争议时,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诉讼中、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不受限制地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构成违约。
13.合同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
13.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3.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3.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2.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4.2.2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权利的保留
5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5.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5.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6. 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
16.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7.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7.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7.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9.其它约定事项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中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19.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9.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9.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19.5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1:乙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北京地区)和费率规章
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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