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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注册时间限制供应商
生产商应具有设计、生产该类设备的成熟经验,企业至少有5年的生产历史;谈判产品须为知名品牌,且已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以生产制造商的营业执照为准);设备制造商应是电梯为主业的专业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须有电梯设备),并具有10年以上的生产历史……以前在很多采购文件中,只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出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但在现在的采购公告中,笔者又发现了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作出了注册时间上的限制。笔者认为,这非常不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的注册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这样的限制性条款,不利于《政府采购法》要求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的实现。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价值占全部企业总产值的72.9%左右。不少中小企业规模本来就小,资源也很缺乏,技术、设备也相对落后,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也还不成熟,在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已经处于劣势。要同大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同台竞技,也只能尽可能压低利润去比拼。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再通过注册时间上的高要求对中小企业进行排挤,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将受到更大的限制。政府采购市场也容易为大企业所垄断,进而使得政府采购本应有的竞争无从谈起。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不仅要摈弃注册时间上的要求,还应通过其他的评审因素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政府采购评标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价格、售后服务、承诺、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这些考量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优势。单个中小企业参与竞标,力量薄弱,但是当它们联合起来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
因此,在一般的采购活动中,最好都允许联合体投标。与此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这不仅可以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实现,而且还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政府采购市场,远比通过注册时间而把政府采购行为框定在几个大企业间竞争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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