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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专遇尴尬
受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医疗设备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9月20日,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了采购公告,采购内容包括:卡式灭菌器、切片机、肺功能检测仪、红外光动力治疗头、紫外光皮肤检测治疗仪、数字化脑电监护分析仪。9月27日,采购中心在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了谈判小组。 9点30分,谈判活动如期举行。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评审与谈判,这个预算不到50万元却有9家供应商参与的项目终于有了结果。9月28日,采购中心公布了成交结果公告,6家公司得以分享这个小项目中的不同部分。 次日,落选供应商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就成交供应商H贸易有限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A公司认为,H公司无成交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无效谈判文件。但采购中心调查得出的结论却是:H公司具备成交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于是作出了这样的回复:根据谈判文件四、资质证明文件第5项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出具产品生产或者销售所必须的资质证明文件。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因此,供应商在参与过程中应当提供其投递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我中心通过调查,确认H公司具备成交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以成交有效…… 对采购中心的回复不满,10月11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局提出了投诉。财政局在收到投诉后,又在专家库中抽取了一名专家协助调查。这位专家在反复查看H公司的谈判文件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了问题:H公司谈判文件中的产品为HM315R型轮转切片机,而提供的却是HM315型旋转切片机医疗器械注册证。财政局据此认定H公司的谈判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应当作为无效谈判文件处理,责令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透过此起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专家库该怎么建?二、采购中心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统一专家库 以专业及类别归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职业行为。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责任在财政部门。但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近5年了,还有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依然没有建立起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专家库。无奈之下,一些采购中心只能自行组建专家库。我们要开展采购活动,没专家不行的呀,虽然根据法律,专家库的建立与专家的抽取要分离,但没人给我们建专家库,我们当然只能自己建了。某地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地说。而一些没建专家库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却说:我们就两三个人在做监管工作,根本抽不出身来。 业界专家建议,针对目前很多领域专家数量有限、财政部门人力也有限的问题,专家库的建立最好一个省建立一个专家库,而这个统一的专家库中,不仅要根据专业细化分类,而且还应根据地区分类。这不仅可以让不同类别的采购能快速抽到专家,而且还能让不同的地区能在第一时间用到专家。 抽取专家 一定要与项目相符合 上述采购中,H公司的谈判文件中的产品为HM315R轮转切片机,而提供的却是HM315R旋转切片机医疗器械注册证,只是一字之差。如果是外行,对这些专业仪器的名称很不敏感,的确容易忽略。据了解,在一些不发达地区,专家的数量非常有限,于是个别代理机构在抽取中,如果发现与项目相符的专家数量不足时,就抽取相关专业的甚至是专业完全不符的专家来充数。政府采购专业人士指出,这是万万使不得的,这很容易造成专家不专的尴尬局面。如果本地区的专家不够,可以向异地借用,绝不能让专家滥竽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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