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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报价违反四部法律
9月12日,记者从北京一家代理公司了解到:几天前,在一中央部委信息网计算机病毒预警、防范体系建设项目唱标中,某厂商的报价居然为零。我们当场就懵了,其他多家参与竞标的厂商代表立刻站起来抗议,要求采购人将其作无效标处理。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姐告诉记者。 记者从当时在场的供货商处证实了该消息的真实性。据悉,该项目总预算为30万,参加竞标的都是国内较有影响力的软件公司。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国内知名软件公司代表告诉记者:此次信息网招标项目中共有三个包,开标当天,在唱到第三个病毒防范的包时,一个厂家给出了‘零报价’,这让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呆了,最后该公司拿下了整个项目,引起其他供应商的强烈不满。 是否属于零报价 记者联系采访了零报价当事人北京某公司,其市场网络部负责人马经理表示:其实并没有所谓‘零报价’,三包中的病毒防范系统采购共有2000个点,因为几家竞争对手把价格压得太离谱,报价平均折合每个点只有十几元,而通常安全厂商在市场上每个点至少要100元以上,如果公司在这个项目(第三包)的价格上跟进的话,基本没什么利润,所以我们只能采用整体报价的方式拿下整个项目。 但其他供应商对上述说法给予了回击:此次竞争的是三个独立的包,分三次唱标,其中第三个包是防毒系统,‘整体发包’无从谈起。 记者从代理公司证实了此说法,三个包确实属于独立发包。为何会出现零报价的情况呢?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路道出其中玄机:国际招标中有过这样的例子,个别供应商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会使用成本转移等方法,即将低报价包的损失转移给另一个竞争力比较强的包,达到多包并中的目的。看似赔本,其实是堤内损失堤外补,反正最后都是采购人买单,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会受到严惩。 需考虑履约环节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采购人有权利就此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给出合理解释,如对方不能提供,则有权拒绝接受中标结果。因为零报价有可能导致后期供货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发生,而最终影响采购人的利益。所以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给予合理解释。当然,权利不等同于义务,采购人如果认为后期验收环节的验收可以防范,那认可也没问题。 违反四部法律 对此,业内法律专家认为,厂商零报价参加政府采购至少违反《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价格法》四部法律。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就说:首先,我认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该法中没有明文禁止,但是‘零报价’显然有背《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 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指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应由财政部门监管 由于违反的法律不同,监管主体自然有别,哪个部门对此情况有权利进行调查和处理呢?有人认为,既然零报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就应当由同级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由于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就应该由国务院指定的监管部门处理。 谷辽海的观点是:政府采购过程当中发生的问题应由财政部门出面解决,这个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且在限额标准以上,出现的问题应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也可以与其他相关法规的监管主体联合(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和处理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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