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统一计算机采购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内引起一片叫好声。然而,随着《通知》的出台,合肥市计算机产品采购中原本实行的协议供货也宣布中止。使用协议供货,效率确实提高了,但由于协议供货公示期过长,计算机产品价格波动又大,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价格的监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实时销售价格的现象不时出现,不少采购单位对此很有意见。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斌说。 与合肥市一样,不少地方都遇到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特别是价格变化较快的IT产品价格难以控制的问题。为什么经过公开招标、充分竞争产生的入围供应商,其提供的价格总是时不时地高于市场价呢?
产品多更新快 监管部门监管难
对于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监管,一般是要求供应商承诺协议供货价格不高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当产品价格发生调整时,须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定期自觉更新报价。在此期间,作为辅助监管的方式,监管部门也欢迎针对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举报,一经查证,将取消供应商参与协议供货的资格。实践表明,这种监管方式起到的效果并不能让人满意。
今年8月中旬至9月初,青岛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协议供货价格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几十家IT产品供应商没有及时更新价格。据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全发介绍,按照青岛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入围供应商必须在每月1~5日及时更新价格,采购办进行日常检查和接受举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供应商仍有空子可钻。监管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光靠日常监管很难保证能监督到每一个供应商的每一个产品报价。于全发说。在这个问题上,李斌也有同感:对于IT产品这类品种多、价格变动较快的产品,光靠监管部门确实力不从心。
误把最高限价当成交价
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人对于协议供货价格的不理解,也是导致协议供货价格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公开招标时确定的协议供货价格一般都是指最高限价或参考价,需要采购人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根据采购量和供应商讨价还价,最终确定成交价。但由于对协议供货缺乏了解,有些采购人误认为最高限价、参考价或基准价就是协议供货的成交价,买了高价产品后,又抱怨协议供货价格高,把责任归咎于政府采购。
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说,协议供货价格是一个最高限额,允许采购人货比三家或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询价。有时正是由于一些采购人对协议供货政策不熟悉,购买了高于市场价的协议供货商品,才对这项工作有意见。
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协议供货价格的确定,应该是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努力的结果,目前确实存在由于某些采购人对政策不理解致使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背上价高黑锅的情况。
规模效应难显 价格级级攀升
除了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声音之外,市级协议供货价高于省级、县级高于市级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特别是公务车采购,由于一般一个地区仅设一家代理经销商,而且地市一级经销商的销量远不如省级经销商,从厂家获得的折扣远低于省级经销商,所以地市级经销商的协议供货价往往高于省级经销商。
韩孟玉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目前协议供货过于分散所致,中央级、省级、市级甚至县级,都开展各自的协议供货。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地方,协议供货价格被代理商而不是厂家所控制,代理商的价格自然要比厂家高。韩孟玉建议,对一些标准统一、要求一致的采购项目,如果能实现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的联动协议供货,那么其价格将是惟一的且由厂家提供,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被控制住。
有业内专家表示,只有形成规模效应,才能带来规模效益。由于采购量小,各厂商一般不愿意参加市、县级组织的协议供货,竞争只能在当地代理商之间进行,中标价格远远高于厂家提供的价格。而且目前大多数产品尚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体系,因此才导致了一些地方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