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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国 M-e采)支持涉密单独项目全流程电子采购及在线信息管理,支持工程涉密定点采购和见证服务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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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类定点采购工作,强化履约管理,为采购人提供政策及业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9-2020年电梯及安装项目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定点企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工程类(包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造价咨询服务、电梯)定点业务巡察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业务巡察,是指国采中心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工程类定点执行情况进行巡察,是集中采购业务的自查自检活动。业务巡察主要是对工程类定点企业诚信履约情况、对采购人及工程类定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巡察。
第四条 业务巡察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以查促改的原则。通过巡察,协助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查找采购风险点,规范采购流程。引导定点企业诚实守信履约、公平参与竞争。相关单位应自觉配合,共同提升工程类定点采购工作水平。
第五条 巡察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信用记录、核查人员信息、调阅工程资料,现场走访等工作。国采中心应提前通知被巡察单位,并告知被巡察的具体事项和需准备的资料明细。
第六条 巡察对象(采购人、定点企业、定点项目)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选定:1、随机抽取;2、选取重点对象;3、选取可能存在风险的对象。
第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应客观公正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定点企业存在管理、履约问题的,国采中心依据服务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定点企业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工程类定点企业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参与业务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采中心的相关规定,秉承客观、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开展业务巡察工作。未经国采中心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巡察过程中获知的任何项目信息、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等。
第九条 巡察人员应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对其巡察行为、成果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业务巡察工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得由被巡察单位或定点企业支付。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发生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影响客观公正的行为,国采中心有权采取约谈、公示、冻结账号、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2019-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类定点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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